杭州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总工〔2007〕92号 2007年8月21日
各区总工会、民政局,杭州市财贸旅游工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健全对我市困难群众的分类救助机制,切实做好因学致困家庭的助学援助工作,现对《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杭总工〔2006〕9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申报材料、审核标准、收入计算、办理程序、不予受理情形等,均依照《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6〕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社区(村)工会组织和帮扶救助服务站是“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申请的受理单位,由工会负责、帮扶救助服务站配合,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受理、公示、调查核实等管理服务工作;街道(镇、乡)工会组织会同帮扶救助机构负责辖区内“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区总工会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助学援助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三、已持有《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需经年审合格后方能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助学援助金。年审时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具体参照《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第十条;年审程序参照《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第三条办理,由区总工会审批盖章生效。未经年审的《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自动作废。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浏览次数: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