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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因学致困家庭高校在读学生的助学援助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次“春风行动”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籍的因学致困家庭高校在读学生“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申请、管理,适用本办法。

  纯因学致困的已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可在本轮持证期满后,换领《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因其它原因造成困难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困难家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和市帮扶工作办公室负责市区因学致困家庭高校在读学生“春风行动”助学援助的管理、指导工作。区总工会会同区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因学致困家庭高校在读学生“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以下统称“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审批工作。

  街道(镇、乡)工会组织会同帮扶救助服务机构共同负责辖区内“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社区(村)工会组织会同帮扶救助服务站共同负责辖区内“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申请受理、公示、调查核实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资金,从“春风行动”募集资金中列支,实行专项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五条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户籍并在市区实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年总收入(申请当月前12个月)减去高校学费(凭高校开具的学费收据,每个学生每学年按6000元计算,不足6000元的按实计算)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杭州市区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

  (三)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就读本科或专科学业。

  第六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按每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援助年度。

  第七条 对准予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待遇的因学致困家庭,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发给统一印制的《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

  《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有效期为一个学年。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标准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待遇。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家庭,不享受其他类别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政策待遇。

  第八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第九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十条 申请“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无工会组织的,向社区(村)帮扶救助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申请表》。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子女的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学费交纳收据和学籍证明(新生须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系单位集体户籍的,可由在读学生的父或母作为户主提出申请,但须提供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的申请公示、审核和审批工作程序,以及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参照《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凭《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发放“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并在《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的相关记录栏中做好发放登记。

  第十三条 “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对停止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待遇的受助对象,由市“春风行动”办公室及时收回其所持的《杭州市“春风行动”助学援助证》。

  第十五条 受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待遇的,从查实之日起停止享受援助待遇,并向市“春风行动”办公室退交已领取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如受助对象未按规定退交的,其所提出的“春风行动”助学援助金申请及其他困难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03〕223号)第二条 第二款第2项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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