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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杭政办函〔2003〕249号  2003年10月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机制,切实解决“低保、特困、困难”人群的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杭州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对象暂定为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区域内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对象由市民政部门核准并发放《杭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证》(按人发放并附照片),实行动态管理。

  二、医疗救助内容

  1.杭州惠民医院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十免十减半”措施。“十免”即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十减半”即减半收取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液透析费、肿瘤化疗费(不含药费)。对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减半收取“十免十减半”项目中自负部分的费用。

  2.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救助情况,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三、救助资金筹措

  按照“社会捐一点、医院贴一点、财政补一点”的原则筹措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以及通过“春风行动”等活动筹措一部分;杭州惠民医院贴补20%;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四、救助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由社会捐赠、医院资助、政府贴补的社会公益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1.成立由市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审计、总工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杭州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2.医疗救助对象凭市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证》到杭州惠民医院就诊,享受有关医疗费用减免。

  3.杭州惠民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减免的医疗费用,经杭州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每半年结算一次。

  4.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强化医疗服务。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低保、特困、困难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切实做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同时,积极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作为志愿者不定期地到杭州惠民医院参加医疗服务工作。

  2.加强质量管理。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有关政策,定期抽派市本级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务人员到杭州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

  3.控制医疗费用。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管理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检查、治疗、用药的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单病种门诊及住院费用,努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的负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医院及当事人的责任。

  市卫生、财政、审计、物价、劳动保障、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杭州惠民医院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医疗收费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资质审定、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六、杭州惠民医院的确定

  杭州惠民医院在有意向的在杭二级综合性医院中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确定后增挂“杭州惠民医院”的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项服务”的模式运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七、其他事项

  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杭州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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