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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暂行办法。

  为完善本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状况,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现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农业户口劳动力的失业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以下称归正人员);

  (六)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

  (七)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各类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按规定办法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

  (二)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两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户籍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件。

  1.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还须提供《杭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超出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须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出具的无业证明、迟延登记的原因说明等资料,经失业登记机构审核,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失业登记。

  2.未能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归正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4.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失业登记。

  6.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农转非人员凭户籍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8.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三)未建人事档案或档案遗失人员,凭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学校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和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经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新建或补建人事档案,并准予失业登记,但该档案不作为未建档案或遗失档案期间享受各类待遇的依据。

  (四)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失业登记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失业证件,并在失业证件上做好失业人员相关情况的记载,纳入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四、失业登记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无业证明、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登记失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接受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5.免费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档案保管服务;

  6.享受失业登记服务。

  (二)登记失业人员需履行的义务:

  1.应当每月主动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关于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六、注销失业登记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

  (十二)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十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其持有的失业证件同时作废,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权利。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失业证件由录用备案机构收回。用人单位凭失业证件复印件和录用备案证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七、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在失业证件有效期内,其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其档案进行有偿保管。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二)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件;

  2.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对失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并推荐其它职业培训;

  4.定期了解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建立失业人员的统计台帐,并指导社区开展有关工作;

  5.负责本级失业人员的统计和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6.向失业人员介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手续及相关政策,定期向就业服务机构通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求职和就业情况;

  7.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确认或委托社区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确认;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委托做好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确认;

  2.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3.负责对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4.及时将失业人员动态信息输入计算机;

  5.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6.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其它

  根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残疾人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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