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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参保的非农户籍人员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杭劳社就〔2007〕49号  2007年3月8日

  杭州市就业服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区以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就〔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中尚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就业的非农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界定为失业人员。

  二、上述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区、街道(乡镇)、社区应按规定流程对申请人实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核查并予以认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文件规定予以办理失业登记,并发放《杭州市失业证》。其登记失业时间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上述人员中符合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规定的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四、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定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多渠道、多途径了解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的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如实出具无业证明,及时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认真核查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状况以及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条件,签署意见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认定;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对上报的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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