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预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杭劳社就〔2006〕234号  2006年10月24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自2006年7月15日执行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办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准。

  2.杭劳社就〔2006〕132号文件第一条申领对象和条件中的“失业6个月以上”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后失业的,以本人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计为登记失业起始时间。

  3.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可以以已办理“协缴”且未再就业人员的身份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

  4.原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就业(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创办人)、被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或协管岗位吸纳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再次失业后,其失业前的用人单位性质按进入公益性岗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前的用人单位性质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内职工失业的,用人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确定。

  5.失业人员档案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指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期间没有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领取营业证照,但已经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终止档案保管后其人事档案转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前的用人单位性质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保管协议生效前最后与之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性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以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失业前的用人单位。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至按规定领取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当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是指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日后的失业期间。

  7.持原《援助证》人员领取营业证照后,在营业证照有效期内,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持证人员应以自谋职业、自主
创业人员身份办理原《援助证》换领(确认)手续,并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不能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二、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

  1.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2.“协缴”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参加社会保险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3.享受过“双低”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4.夫妻双失业的“4050”持《援助证》人员,必须同时申报灵活就业,双方才能均按1/2的标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5.以各种灵活形式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只要申报灵活就业,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三、关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

  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人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相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

  2.各种无营业证照但有承包协议或社区服务资格证等经营行为的,不能参照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关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的用工补助期限在2006年7月1日前的,申请资料仍按原用工补助政策规定提供。

  2.用人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含)期间招用了符合申领新《援助证》的人员,其2006年7月14日(含)前按原用工补助政策规定享受,2006年7月14日(不含)后的按新政策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3.用人单位已为所招用的持《援助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可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但享受期从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

  4.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录用备案证明、参保证明等不是同一个单位的,其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享受。

  五、其他

  1.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但经营项目和范围性质相同的,只有一方可以申请。

  2.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结清可以享受的所有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款项。企业注销后,因享受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

  3.2007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或个人仍凭原《援助计》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须先换领新证或在办理确认手续后,才能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浏览次数:8727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浙ICP备11032011号   版权所有 杭州市总工会   网站建设 合众软件

Copyright@2014-2020 www.hzgh.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