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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地税发〔2006〕60号  2006年5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5年底前税务机关已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仍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文件执行。

  三、各级国税、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定期交流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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