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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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附件一)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三)申领《援助证》时,需要确认失业人员身份的,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按本次失业登记前与之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性质确定。申领条件以申请人申请《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原《援助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
4.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
5.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二)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三)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五)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发证机构应将原《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培训情况、求职情况等转记到新《援助证》相应栏目。
(六)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三、证件使用和管理
(一)证件使用
《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援助证
》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1.《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一栏,应填写所享受税收扶持、收费优惠、补助(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标准及经办部门。
2.《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应填写单位招用、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等,及其对应的单位名称。
3.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录用备案机构收回《失业证》,同时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就业”印字,并记录录用单位名称。《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持证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援助证》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4.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被劳务派遣的,应由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其从业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申报灵活就业的,应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管理站到其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就业”印字,并记录从业单位和就业类型。《援助证》由
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持证者失业后,《援助证》应及时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5.持证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由相关部门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填写相应情况,并加盖公章。《援助证》由本人保管。
持证者所经营的实体歇业、注销后,应凭相关证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二)证件管理
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援助证》自动作废,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及时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4.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5.凡符合新《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新《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重新核发《援助证》:
(1)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
(2)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人伪造《援助证》的,三年内不得作为《援助证》核发对象。
7.对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级要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8.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完善就业援助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发证、收证、换证、补领证、年检、再就业情况、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予以记载。并建立健全《援助证》统计和查询功能。
(三)证件年检
1.《援助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检的证件自动作废。
2.当年新发证件无需参加年检,证件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
3.证件保管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携带相关资料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年检手续:
(1)未就业持证者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援助证》、《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
(2)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携带录用备案证明及复印件、《援助证》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
(3)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援助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
(4)持证者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办理。
办理年检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年检申请表》(附件三)。
4.在规定时间办理年检的,证件有效期自年检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5.有正当理由逾期申请年检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发证机构核准年检后,可以恢复使用。
四、新老《援助证》衔接
(一)新《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发放。
(二)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需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
换领新证对象必须符合申领新证条件,换领新证时其身份以申领原《援助证》时的身份为准。
(三)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手续后,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
助证》自动失效。
办理确认手续时,由原发证机构在《援助证》第2页“备注”一栏中加盖上述政策内容印字。逾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其《援助证》自动失效。
(四)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在本次换领新证时,被发现不符合原申领条件的,应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援助证》。
(五)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
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换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领(确认、补领)申请表》(附件四),除提供申领《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领(或确认)申请。
发证机构在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时,要做好已享受扶持政策、就业情况和换领(补领)原因等记载工作。
(七)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
请领取新证。
五、发放要求
(一)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援助证》。
(二)严格《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援助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
(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应发尽发,同时做好新老《援助证》的衔接工作。
(四)各级经办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劝说工作。
(五)对发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六、其他
(一)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领《援助证》按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2004〕203号)执行。
(二)残疾车主、三轮车工申领《援助证》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残疾人《援助证》申领程序和管理按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人〈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和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03〕26号、杭劳社就〔2003〕52号、杭财社
〔2003〕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援助证》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五)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杭劳社就〔2003〕1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