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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组织起来就业,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 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担保基金担保后,由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简便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模式。贷款担保基金可以委托担保机构运作,也可以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 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 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符合条 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 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社区推荐。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贷款条 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报本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受托运作担保机构或经办商业银行。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街道或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直接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和审核。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受托运作担保机构收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受托运作担保机构向相应经办商业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经办商业银行自收到《担保通知书》及符合条 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 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无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商业银行收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 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计划经专家讨论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第三章 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 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 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 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当地财政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地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省级财政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和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已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在3个月内按照贷款损失的80%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入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信用社区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 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用社区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各地应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已创建信用社区的地区应开展信用社区评比活动,并制订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地确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 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向来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专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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