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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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杭银发〔2006〕133号 2006年5月30日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促进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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