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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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动态补贴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作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并与之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待遇的人员;
(二)列入区级救助圈的救助对象。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本机制:
(1)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
(2)省里启动了低收入群体价格动态补贴机制。
2.停止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运行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二)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档确定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家庭实际享受待遇人员当月补贴标准(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为: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3%-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5%-8%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7%;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8%-10%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2%;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10%-13%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7%;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13%-15%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2%;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15%(含15%)时,另行研究补贴标准。
区级救助圈救助对象的补贴金额为上述联动补贴标准的75%。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为:
1.城镇、农村低保及困难家庭中实际享受待遇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财政垫付,年终统一通过体制结算。
2.区级救助圈救助对象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发放办法
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测定,按季发放。
按本实施意见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后,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单项价格补贴。
五、工作职责
(一)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提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联动补贴标准。
(二)市统计局:负责按月测算、编制,并及时提供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三)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市区低保、困难家庭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各城区政府:负责掌握本区区级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筹集本地区的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