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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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卫法监发〔2002〕108号 2002年4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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