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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  2001年3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浙中央部属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劳人护〔1990〕72号文同时作废。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要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六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师资的申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

  三、原劳动部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月份起停止发放,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证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统一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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