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工作服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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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浙劳社厅字〔2006〕24号 2006年2月15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将工作服卖给职工所收取的费用如何认定和处理的请示》(杭劳社法〔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服强制卖给职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2.投诉人申请撤回已立案的首次投诉,再次就同事项进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以曾经撤诉为由,对新的投诉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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