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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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浙劳社厅字〔2004〕129号 2004年5月17日
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化工企业的维修保全工、分析工两个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请示》(诸劳社〔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精神,化工企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原化工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目录执行。未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目录范围的不得提前退休。
对列入有毒有害岗位工种的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可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工企业特殊工种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2〕31号)规定,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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