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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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浙劳社函〔2002〕37号 2002年4月12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仲〔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劳动法》实施前通过正常手续调入企业的职工,应认定为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企业如果因为转制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转制的有关政策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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