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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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签发
浙总工会〔2000〕94号2000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省委发〔1998〕2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其他公司制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第四条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一定比例。董事会成员在9人(含9人)以下的,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1人;
董事会成员在9人以上的,职工董事不少于2人。监事会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名额由出资者和同级工会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外派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名额由监事会管理部门与相应的工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并负有相同的责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本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有参政议事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并为职工所信赖。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从本公司符合条 件的职工中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企业党、政领导不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除外)。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经公司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二)提交选举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并获应到会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需报经监事会管理部门批准。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缺额,根据法定程序,由工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代表,一般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确需兼职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履行程序。第十条 新设立的公司,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所缺人选待组织健全后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董事会中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沟通董事会与工会、职代会之间的联系。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前,应将有关内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座谈会等,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向工会或职工代表通报。
(三)在董事会上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对董事会讨论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职工下岗、公司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职工董事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听取
职工意见的,可以建议董事会在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行使下列职责:(一)代表职工参与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参与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
(四)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及以职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履行等情况;
(五)参与监督企业董事会、企业负责人的决策、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议者。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长期不履行职责或因个人原因严重失职、严重过失的,企业工会或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联名,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过半数的代表
通过。罢免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定形式和措施,定期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营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培训和履行职责需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除因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出不利于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除法律规定外,企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个人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和持股额度不得作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