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杭政办函〔2006〕165号2006年6月13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发挥工会在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工会法》、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深入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积极为工会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要加大贯彻《工会法》的力度,切实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10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市委〔2005〕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杭州市总工会党组关于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报告〉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48号)精神,把激发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和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工会民主参与制度,落实职工民主权利
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健全民主制度、加强与职工群众联系的重要形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已经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要长期坚持下去,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政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酌情增加。政府有关部门也要与工会(包括产业工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改革等情况的通报。
扩大工会民主参与渠道是政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落实工会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工会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民主渠道,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应请工会列席;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政策等重大问题,以及在研究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工资分配、职业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具体政策时,要主动邀请工会参与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建议;政府成立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要吸收工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执法检查和监察,可邀请工会参与,检查监察结果要及时向工会通报。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落实职代会职权,企业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要大力推行厂(企)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有制企业重大的招标、大宗物品的采购、业务招待费的开支等要列入厂(企)务公开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要把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厂情发布会、职工恳谈会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企业工会主席应以职工代表身份、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支持工会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使用的监督,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情况应向职工公开。
三、支持工会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工会领导下的维权机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履行维权职能,提高维权实效,从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积极为工会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针对当地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三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把劳动矛盾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当地。生产经营正常、职工超过百人的企业应普遍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把集体合同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百人以下的企业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会同工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工作平台,帮助工会设立职工维权窗口,建立健全职工法律维权工作(服务)站。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区、县(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工会创造条件建立劳工律师事务所。
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要求,统一部署,狠抓落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证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促进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要支持工会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维护职工的要约权,依法查处企业不响应要约的行为。要切实落实杭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查处和纠正以加班工资、岗位津贴掩盖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业参与“春风行动”,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整体发展,不断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要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完善各种帮扶救助措施,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会同工会不断深化“春风行动”,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加强失业职工再就业援助,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优惠和便利。企业要按照“谁用人谁帮扶”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对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要及时给予救助,支持企业工会开展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要加强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把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激励机制。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活动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矛盾、提升企业形象的有效形式,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持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各区、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要加大对工会组建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要求,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建设、劳动保障、工商、贸易、外经贸等部门要配合工会抓好工会组建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在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对工会组建进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业、歇业、变更、年检等资料要与工会共享,使工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外经贸局在外资企业审批立项时,要进行《工会法》的宣传,并把建立工会写入企业章程;劳动监察部门要把工会组建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对未建工会的企业要责令依法组建。企(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1年内应及时建立工会组织,对应建而未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会法》的宣传,加大工会组建的告知,并及时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组建;对严重违反《工会法》,故意阻挠、拖延工会组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取消其评优评先的资格。要按照浙委〔2004〕10号和市委〔2005〕6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在有25家企业或1000名职工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人事部门要在机构、编制、职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帮助工会配备好工会干部。
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工会办公场所及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场)、职工学校(业余大学、工会干校)、疗(休)养院等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在土地使用、资金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市、区县(市)工会机关及列为财政补助的所属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会计集中结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会经费由本级财政统一划拨;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标准代收工会经费。对开业(或设立)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财政税务部门按收缴工会经费标准收取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