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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行动”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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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春风行动”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7月11日)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群众解决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发生的,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引发的等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应急救助。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专项资金;
  2、市本级“春风行动”募集资金。
  第三条  救助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救急解难、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申请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救助条件
  1、遭遇火灾、溺水、触电、中毒、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伤残、身亡,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
  2、遭遇火灾、水灾、台风、雷击等家财重大损失,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突发急、危、重病,造成伤残、身亡,医疗费开支较大,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4、在杭因见义勇为导致人身伤害住院治疗或伤亡的;
  5、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
  第五条  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30000元的一次性应急救助金。
  第六条  不予救助情形
  1、违法、犯罪;
  2、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应急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原件;
  3、与应急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人直接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春风行动”应急救助申请表》,由“春风行动”办公室核实情况。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春风行动”办公室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市“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


  1、杭州市“春风行动”应急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原件;
  4、与应急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杭州市“春风行动”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春风行动”应急救助申请表》,由“春风行动”办公室核实情况。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春风行动”办公室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市“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审批。